上海农商行成功落地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质押授信业务,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2023-9-11 09:39 来源: 中国经营网

  近日,上海农商行成功落地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质押授信业务,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已逐渐成为碳市场最为常用的金融产品之一。

  分析人士指出,在“双碳”目标提出及2021年全国碳市场启动后,越来越多的银行尝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不过,由于碳资产作为质押品的法律基础有待明确、碳市场相关规则和指引还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碳市场发展成熟度较低、碳排放权估值定价难度大、风控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制约。

  盘活企业碳资产

  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质押贷款属于碳资产质押贷款的一种,出质人(贷款主体)可以将拥有的CCER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银行)申请贷款。

  上海农商行相关人士表示,CCER质押贷款有效盘活企业资产,增强信用担保能力,全面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绿色经济发展。

  在“双碳”目标下,金融机构积极发力碳金融,创新与碳挂钩的信贷产品。如3月份,河北银行落地河北省首笔地方法人银行碳减排贷款,贷款金额2000万元,利率为5年期以上LPR减85个基点,用于支持丰宁外沟门风光互补65.8MW风光电场项目工程建设。6月,青岛银行莱芜分行向山东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该笔业务是全国首笔碳排放披露支持贷款。

  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将碳减排支持工具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末,将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的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在介绍关于“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两个工具余额分别为4530亿元和2459亿元,分别比2022年年末增加1433亿元和1648亿元。

  与此同时,多地陆续出台了针对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文件,进一步推动了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在全国范围推广。比如,《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对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价值评估、贷款期限、定价方式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碳排放权的质押登记、质押物的管控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初步厘清了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支持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规范了质押融资程序、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防止借碳资产之名搞假质押,并对江苏省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强化业务规范和监管评价,并要求碳资产质押融资资金应优先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污降碳领域。

  碳市场交易规则待完善

  在碳金融市场中,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是主要的产品之一。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指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主要有四方面优势:

  一是碳排放权具备价值属性,可用于质押。碳排放权具有价值属性和可交易性,通过货币评估其财产价值。国家通过排放量大小为不同企业分配配额,当企业超排时,可以通过购买相应数额的碳配额,履行并清缴义务,来避免承担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当企业的碳配额在生产经营后仍有富余,即可将富余部分进行交易。质押范围包括国家分配的碳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是盘活企业碳资产,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银行以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根据全国碳市场交易价格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发放贷款,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市场化减排的方式,可以有效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资产,拓宽企业资源变现资产的渠道,激发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与践行“双碳”目标的动力。碳排放权质押业务根据项目运行、减排量产出等具体情况,灵活设置还款期和贷款额度,有效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充分发挥碳交易在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联通作用,通过金融资源配置以及价格杠杆引导实体经济绿色发展。

  三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企业要申请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需在生产经营之余拥有富余的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这要求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有较好的表现,以获取更多的碳配额和贷款额。此外,由于高质量的绿色项目可以为企业带来预期现金流,更容易以低成本高效率进行质押融资,因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以强化实体经济的绿色减排理念,推动企业开展绿色项目,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四是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能够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项目。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在通过审批后,金融机构要求或鼓励贷款资金用于企业节能、低碳、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的改造升级。如《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申请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必须优先用于绿色和环保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不过,目前我国主要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交易、履约进行监管,尚未形成针对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具体监管措施,这也制约着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对此,东方金诚绿色金融部助理总经理方怡向建议,一是要优化相关政策顶层设计,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撑运作体系,这既包括要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规则,明确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为新型财产权的载体或标的物属性,制定碳资产质押登记、处置和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则;二是扩大可用于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质押品,尽快重启CCER市场,扩大参与碳市场的控排企业行业范围;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模式与力度,开展在碳资产价值评估、碳资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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