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4-12-9 13:3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我国环境相关税收制度-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开征的目的是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五大类、11种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有种产品分别为:烟、酒及酒精、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消费税率、税额的确定并没有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但在销售货物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消费品另征一道消费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在原有五大类11种消费品基础上,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在降低污染、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表现在:首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方面,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或者导致环境资源严重浪费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袋、煤炭、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等,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对此类产品消费税数目的缺失给环境带来一定消极的影响;其次,消费税税率设计方面,成品油采用单位定额税率,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相比之下,德国和意大利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大约是我国的30倍,柴油的消费税额是我国的34倍,即使扣除物价和收入水平的影响,两者的差距也很大。目前的成品油、乘用车的征税环节是生产环节,这使得生产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避税,这不仅使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名义税负,还使消费税缺乏透明度,难以有效的发挥调节作用;再者,我国目前消费税采用价内税形式,导致许多消费者负担了税款却“浑然不知”,这显然不利于税收和价格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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