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相关税收制度-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慢慢走进人们的生活,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
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主要是为地方政府进行市政建设、公共道路维修和航道保养提供资金,并且规定对各种垃圾车船、环境卫生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从而1986年开征的车船使用税和1951年开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停征。虽然新的车船税比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在税额上有不少提高,但是在计税依据上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是按辆征收高低不同的税额,船舶按净吨位和载重吨位征税,考虑到同一类型的车船由于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实际使用程度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有所不同,缺乏环境方面因素的税收很难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况且该部分税收占车船使用整体费用的比例不大,因此很难对车船使用的行为进行调节,导致该税种对缓解
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作用不明显,不如采用限制发放新车牌号、征收汽车增容费以及实行“单双号”制等交通管制手段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