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国际经验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2014-12-9 13:5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国外环境税收的特点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环境税收发挥作用的基础。环境税收与市场经济体制是密切联系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程度影响到环境税收作用发挥的。完善的市场体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众多产权关系明确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二是有准确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随之波动的价格机制。这两个条件使市场上价格的任何微小变化都会影响经济主体的决策,而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的变动也同样会反映到价格信号中来。因此,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税收的增减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政策之所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成熟的市场机制的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不同的改革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绿色税收制度改革模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根据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重新改组税制结构。以丹麦、芬兰、挪威、荷兰和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另一种模式是对现有的税制进行增补的方式,通过增加新税和调整现行税收的方式为环境保护提供刺激作用,以比利时、法国、卢森堡和瑞士等国为代表。OECD国家采取不同的改革模式,这与不同国家的环境状况、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忍受程度、国家的管理机制等因素有关,同时这些环境税收措施在环保方面都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以资源税(或能源税)为主体,税种多样化,征收范围广。绿色税收征收范围涉及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能源资源的保护等诸多方面。从税制结构和税种设计来看,荷兰是实施绿色税收制度中较为典型和成功的国家。荷兰政府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绿色税收有:燃料税、石油产品税、水污染税、汽车特别税、土壤保护税、垃圾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噪声税和消费税等。种类繁多,体系较完善。多年来,荷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较有效地提高了整个国家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平。挪威也是世界上环境税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相关税种包括能源税、汽油税、柴油税、润滑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机动车相关税、飞机升降噪声税等。

       推行税收中性政策。税收中性是指国家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等形式、或者以减少其它类型的税收的方式,以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的绿色税收等值的款项。其目的就是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的基础上增加绿色税收。在大多数的国家,推行一种新的税种都可能遇到较多的来自于政治上和社会上的阻力。为了使绿色税收顺利施行,许多国家推行税收中性政策。政府在确定新的绿色税收的同时,要选择适当的税收返还方式。从目前国外情况看,返还的方式通常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和减少其他税收三种方式。如荷兰1996年开始征收的能源税主要由最终的消费者(包括家庭和小型商业机构等)负担,而政府则通过改革个人收入税,如减少课征于第一收入等级之上的税率,提高免税额度,提高对老年人扣税的标准等方式,将税收收入返还给纳税的家庭;通过减少雇员工资结构中由雇主负担雇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的额度,提高小型独立商业机构的扣税标准,减少公司税率等方式,将税收收入补偿给商业机构。

       加强立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涉及到征管部门和广大的纳税人,这就需要二者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如美国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将主要由政府进行的环保工作变成了全民参与、人人重视的环保事业,并且通过完善的环保立法,使税收等经济政策均能严格依法执行,大大减少了偷逃税款的现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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