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 19:41 来源: 国家应对气候中心 |作者: 张昕、范迪、桑懿
四、 可能的政策建议
从上海碳交易试点的立法特点可以看出,对于一些无法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由于地方法令的限制,相对于北京和深圳,上海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正如上海市发改委在启动会上所说的,由于地方性的法规权力很有限,上海试点最高处罚额度是1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经调整为20万元人民币),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起不到实质上的限制作用,只能依赖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一旦真有企业愿意花10万元超排而不履约,除了将其曝光,并将其放到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以外,依照现有法规并没有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防止其违规。因此,在认真履行现有制度,保证碳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碳交易市场更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为碳交易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快和深化能源、资源、节能减排技术市场机制建设
碳交易市场与能源、资源、节能减排技术市场密切相关,碳交易价格与能效、能源和资源价格、环保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水平、节能减排成本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深化能源和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培育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能源产品、环保产品、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在经济市场化条件下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能源和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推动形成基于市场的碳交易价格机制。
3、在坚持“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是减排”的前提下,开拓多种渠道和方式增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
可以采用政府预留配额、配额拍卖和回购、设立碳基金、设置价格下限、适量扩大ccer进入碳市场比例等方式适度调控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更重要的是应积极尝试开发碳金融产品,并在适当的时间开放个人参与碳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调动整个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在纳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同时,个人的参与也将极大地刺激市场的活跃度。
4、尝试将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挂钩
相对于已经开展多年,并拥有大量政策扶持的国家节能补贴政策,目前碳交易试点尚处于实施摸索和学习阶段。因此,以一些刚刚进入碳市场的企业角度来看,它们往往无法分清节能目标和减排目标的区别,并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研究和比对;而一些很早以前就参与国家节能工作的企业在面对两个目标时则更愿意选择前者,并获得更高的补贴效益,从而使碳交易试点的参与度和交易量大打折扣。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目前节能工作和碳交易工作在国家层面尚属于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分管,而碳排放控制和节能相似,都拥有极强的政策依赖性,需要政府的前期引导和培育。因此,建议政府在碳交易试点期间尽快明确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使两个目标挂钩,减轻参与企业的负担,并进一步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