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碳
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托管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配额管理企业与托管机构开展的配额托管业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托管机构,是指经申请备案,由交易中心
认证相关资质,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为持有委托方的碳资产,以自身名义对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配额(HBEA),是指由湖北省发改委按照配额管理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在注册登记系统内发放给企业的碳排放权指标。
第五条
ccer(核证自愿
减排量),是指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签发,可以抵销配额用于控排企业履约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实施细则中除有特殊说明外,CCER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约条件,在湖北省境内,配额管理企业核查边界外产生的C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