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2:23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托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托管机构可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与拥有碳资产的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代为管理配额,进行碳资产托管业务,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托管机构每年度(配额年度,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受托托管碳资产上限为1000万吨;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 同等条件下,对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 依据本办法申请终止托管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对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信息、资料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