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哪些材料
2.1.4 申请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交易代表推荐函;
(五)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盖章)。
2.1.5 本所在收到交易参与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1.6 通过审核的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签订《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交纳相关费用后,获得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
2.1.7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变更;
(三)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2.1.8 交易参与人可以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公开交易
市场信息、从事碳排放配额等交易品种的买卖。
2.1.9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可以委托其他交易参与人管理其交易账户,但不得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2.1.10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转让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当将交易账户内资金和碳排放配额处分完毕后,向本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资格受让方资格申请等文件。本所审查认为资格受让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接受资格转让申请,收回资格转让方的资格,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资格变更手续。若经审查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本所对资格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不予同意。
2.1.11 交易参与人可以申请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的,本所收回交易参与人资格,已交纳的开户费、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交纳诚信保证金的交易参与人,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诚信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