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全文细则

2014-12-12 22:51 来源: 北京环境交易所

北京环境交易所如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节 监督检查
 
  4.2.1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交易参与人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管。

  4.2.2 交易参与人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采取约谈、书面警示、暂停或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等处理方式。情节严重的,按照本细则4.1.4执行。

  (一)应向本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而未办理的;

  (二)未及时足额交纳本所规定的各项费用,经本所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仍未交纳的;


  (三)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散布违规信息,违反约定泄露保密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行为。


  交易参与人应在收到扣除诚信保证金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诚信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其交易资格自动暂停,直至诚信保证金补足之日。


  交易参与人因出现上述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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