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交易纠纷解决
第三节 交易纠纷解决
4.3.1 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
4.3.2 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3.3 交易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涨跌幅限制制度
4.4.1 根据
市场情况,本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4.4.2 公开交易方式的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20%。
4.4.3 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所有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成交的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
4.4.4 涨跌幅限制可根据市场风险商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