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8日
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新体系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用能单位有权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1年)在其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两类。
可供的碳排放权是指根据能源“双控”目标要求,各地当年可新增的用能总量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可新增的用能总量包括在完成能源“双控”目标前提下政府向
市场投放的能源指标量,用能单位采取淘汰落后产能、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形成的能源节约量以及各地新增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
所需的碳排放权是指用能单位年新增的综合用能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二)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用能量达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值要求的用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指标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的交易活动。
通过交易获得碳排放权的重点用能企业,不免除
节能减排各项目标考核以及有序用电、执行节能应急预案和行业自律等其他法定义务。
(三)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坚持公平以及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新增碳排放,均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碳排放权购买方式获得。
(四)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新增碳排放的交易、管理,机关、居民生活以及其他企事单位暂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