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18号】

2014-12-14 09:14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


  四、碳排放权交易
  (十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可新增的用能总量核定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指标,并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分配重点用能企业新上、扩建等项目的新增碳排放权
  (十六)新增碳排放量按照节能评估审查确定的综合用能折算确定。
  (十七)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通过公开竞拍、买卖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十八)碳排放权交易经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双方签订《碳排放权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应按时到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办理碳排放权交割手续。
  (十九)碳排放权交易所得款项进入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用于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节能项目改造资助以及碳排放权回购。
  (二十)碳排放权拍卖、招标和回购办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物价、统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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