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
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坚持
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配额分配与发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建设
交通、国资、金融、财政、统计、质监和证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