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carbon trading or emissions trading) 即
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
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所采用的
市场机制。碳交易的法律基础就是碳
排放权,那么,应该如何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碳排放权属于民法权利体系中的哪种权利? 要解决这些
问题,必须先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碳排放权是从人类所共有的大气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对一定范围内排放权指标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碳排放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是,碳排放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具有很大不同,排放权中的他人之物是确定的,是国家所有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容量。
其次,碳排放权具有私益性,排放权是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并获得利益的一种权利。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通过使用排放权指标创造收益,也可以将
节能减排后节约的排放权指标进行出售而获得收益。
最后,碳排放权具有公权性。也就是说,排放权实际上是排放主体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即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向大气、河流中排放污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权利。当碳排放权与其他公共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共权利,而限制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限额与贸易”( cap - and - trade) 。具体而言,就是首先由国际机构或组织根据全球的环境质量目标,评估全球的环境容量; 其次确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 最后由该国政府对若干排放权进行再次分配,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种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地买卖。在排放权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温室气体排放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