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碳交易法律体系

2014-12-14 15:3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近年来,欧盟和美国相继通过立法和监管规制变革,对碳交易市场进行法律规制,旨在通过温室气体交易的国际法律合作和国内碳交易市场法治秩序的统一构建,促成本国在碳交易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中的主导权。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欧洲委员会于2003 年10月13 日批准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 The Directive on Emission Trading inEU) ,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公法拘束力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 ,2009 年4 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指令,这一机制具体涉及实施范围、许可与配额、履约、监测、汇报和核实、国家注册、暂时退出、联营、不可抗力等。由于欧盟立法实施必须通过成员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来贯彻,所以成员国详细地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就成为实施欧盟ETS 的核心任务。

       欧盟ETS 计划分两期进行,从2005 年至2007 年的最初三年为第一承诺期,仅仅涉及少数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从2008 年至2012 年为第二承诺期,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同步。但是,欧盟ETS 的运行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相互独立的,是基于指令形成的、适用于企业层次的机制。各成员国在获得欧洲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可以单方面将ETS 扩大到其他温室气体种类和涉及的其他部门。

       2009 年1 月28 日,欧洲委员会与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磋商达成《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其内容和《京都议定书》相比,有较大变化,并提出要将减排与经济复苏结合起来,谋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从近期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京都议定书》调控的六种温室气体都被纳入到其控制目标中,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此同时,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在真正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尽量降低国民经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此外,多数法案都提供经济激励机制,以鼓励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发展,并且还将气候变化的适应、特别是对贫困人群的影响等问题纳入法案目标。

       从近十年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谈判和各国的立法来看,《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减排机制无疑是一种标准之争,是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规范上的主导权争夺; 也是欧盟内部为了应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而进行的适应性安排。这揭示了欧盟如此积极地推动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原因———环境保护只是“旗帜”,目的是世界经济控制权和国际规则主导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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