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

2014-12-14 15:5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京都议定书》的一个有益创举是引入基于市场的三个灵活机制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以项目合作为基础,排放贸易(ET)则以配额为基础。欧盟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目标的重要战略,一方面控制履行京都承诺的减排成本,另一方面为2008年后参与全球碳排放贸易积累经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ETS)覆盖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的近12,000个工业排放实体,占欧盟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5%以上。欧盟确信,通过排放贸易可降低履约成本35%,相当于到2012年每年增加13亿欧元的收益。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核心任务之一是由成员国制定详细的国家分配计划(NAPs),不仅要确定其总的排放上限,而且要列出被覆盖的排放实体清单,更重要的是要确定分配给每个部门或企业在相关承诺期的配额数量。如果某个企业减排成果显著,可以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它企业,从而形成交易市场。这一机制对买卖双方都有激励作用,比单纯交罚金的方法更能鼓励企业自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果企业完不成任务,超过排放限额的部分将被处以罚金,第一阶段为每吨二氧化碳40欧元,第二阶段将上涨到100欧元。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分两个阶段进行。从2005—2007年为第一阶段,重在“干中学”,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从2008年开始的第二阶段,正好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同步。在第一阶段,只涉及CO2排放,参与部门仅限于少数能源密集型企业,如能源工业、有色金属的生产和加工部门、建材造纸等生产部门。第二阶段,各成员国可以单方面地将排放贸易机制扩大到其他部门或涵盖更多温室气体种类,但要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法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国家分配计划时,第一阶段要将95%的配额,第二阶段90%的配额免费分配,剩余部分由成员国以拍卖或其他形式分配。同时,为了与部分成员国先行国内法律制度相协调,法令还允许一些应该覆盖的排放实体第一阶段暂时不加入排放贸易机制,留待第二阶段再加入。英国由于建立了国内排放贸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相关的减排政策措施,就申请让部分已经参与国内排放贸易制度的企业暂时不加入欧盟排放贸易机制。此外,欧盟排放贸易机制作为一个开放体系,法令允许参与的排放实体利用从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约项目获得的减排信用用于履约,这就给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从而有利于降低市场价格和履约成本。

       排放贸易配额的分配对市场供求有很大的影响。排放配额作为一种市场交易的特殊商品,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大部分排放配额是免费分配,分配方法和过程的公平性难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批评或质疑。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指出,各国为了国内经济发展需要,急于追求本国重工业的发展而广发配额,致使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一定困境。只有成员国减少分配排放指标,欧盟的这项排放贸易计划才能为减缓全球变暖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其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国家分配计划和分配方法,使其更加透明。

       随着《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和欧盟排放贸易机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标志着全球碳市场正在形成。全球碳市场包括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市场(主要指CDM市场)和以配额为基础的配额交易市场(主要指欧盟配额市场)。虽然两个市场的交易总量都呈现显著增长的趋势,但两者交易价格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差距。欧盟排放贸易市场交易价格较高,一方面反映欧盟配额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之间没有实现均衡,另一方面也因为目前两个市场只有部分连接,因为欧盟发令规定2008年后CDM项目产生的减排信用不能作为第一阶段的配额使用。

       随着2008年日益临近,欧盟各国对CDM项目的需求必将增加,而中国正成为其CDM战略的中心。作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领导者和碳市场的主要需求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欧盟代表呼吁各国加入并在2012年后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尽管目前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的走向仍不明朗,但国际碳市场是国际气候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中欧双方在此领域具有广阔的合作前景。(来源于2006年6月6日《中国气象报》作者:庄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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