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将出台许多有利于污染减排的政策,哪些政策将得到强化?
“十二五”将出台许多
政策,法律方面、经济方面、环境方面等等,许多政策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举三个方面的政策:
第一、城镇污水处理方面,要求“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此政策目的是改变以往主要按处理水量作为划拨污水处理费的做法,因为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功能是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十一五”期间,脱硫优惠电价是燃煤电厂脱硫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稳定运行的核心政策,“十二五”期间,行之有效的脱硫电价将会延续并进一步强化,同时也会出台脱硝电价。因为电价形成机理是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将电厂的固定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到电价中。脱硫设施和脱硝设施目前基本成为燃煤电厂的标准配置,同锅炉、汽轮机等一样是发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硝电价的出台关键是时机
问题。
第三、环评“区域限批”。“十一五”
减排考核及环评“区域限批”有力地推动了污水处理厂建设、脱硫设施建设和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期间,这一政策将仍然延用并得到强化,在四种情况下可实行“区域限批”。一是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二是对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三是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经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将与各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8家企业集团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每个项目均有时限要求,除客观不可抗拒原因外,凡是没按时限要求建成运行的,对该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环评限批。四是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加强污染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二是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修)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
节能环保地方标准。三是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国务院对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有什么要求?
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
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
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全面加强对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