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体系不同于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强制属性,遵循自愿的原则,通过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推动我国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012年出台的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将备案减排量称作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2015年自愿减排项目正式启动交易,并于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CCER市场的交易热度进入低迷时期。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0月24日发布了4个新的
方法学。在此背景下,CCER正式重启。
CCER重启背景
自2023年以来,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法学遴选,以及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进展迅速,CCER重启信号频现。
2023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表示为高质量建设好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全面提升方法学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这一建议释放了自2017年CCER暂停以来重启的首个信号。
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3年10月19日正式发布,这意味着CCER正式重启!
同时在CCER交易平台建设方面,
北京绿色交易所已在8月发布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账户开立的通知》和《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交易相关服务安排的公告》,全国与地方均可进行CCER交易,虽然并未确定交易功能开通时间,但也是CCER年内重启的重要信号。
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通过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将开放4类项目,包括造林
碳汇(含竹林)、红树林修复、并网海上风电、并网光热发电。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按照方法学要求设计、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核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申请成为CCER减排量。
方法学重点介绍
《管理办法》中明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从第一批通过的四个方法学对应的项目类型看,造林碳汇和红树林植被修复属于林业碳汇领域,并网海上风电和并网光热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相比旧版同类项目的方法学,新版方法学对额外性论证均进行了简化,对监测要求更为严格,并增加了审定与核查要点。
- 额外性论证 -
新发布的四个方法学中,对红树林植被修复、并网海上风电、并网光热发电的所有项目免除额外性论证,部分造林碳汇项目免除额外性论证。这将降低项目开发难度和开发成本。
此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需要进行严格的额外性论证,尤其以经济方面测算最为繁琐和复杂,因为项目必须证明其本身缺乏财务吸引力、需要通过
碳交易的方式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作为补充;额外性论证一直是项目开发过程中最大难点之一。此次更新的方法学对此进行了调整:
◆ 并网光热发电项目、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以及红树林植被修复项目,均因为项目建设成本和后期运维成本高、投资收益率较低等因素,免于额外性论证。
◆ 造林碳汇项目的额外性此前只有严格进行的“一般论证”这种方式,而此次方法学中设置了三个“免予论证”的条件,即:
1.在年均降水量≤400mm 的地区开展的非经济林造林项目。
2.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非经济林造林项目。
3.生态公益林造林项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林碳汇方法学中对于的“年均降水量≤400mm 的地区”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省、市(区、县、旗)、功能区类型给出了明确的清单,并持续更新,将进一步降低项目的识别及开发难度。
- 其他技术细节变化 -
相比于此前的《AR-CM-001-V0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新发布的造林碳汇方法学还进行了几项明显的调整:
◆ 扩大方法学适用范围。将灌木类(AR-CM-001-V01方法学中不包含灌木类树种)和竹子造林纳入此方法学适用范围(此前竹子造林项目须另外依据其单独的方法学进行开发)。
◆ 放宽土地合格性的要求。将“2005 年 2 月 16 日以来的无林地”变更为“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并引用了《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对规划造林地的要求。该条合格性变动给予了项目开发更多的灵活性。开发方可以通过自身情况,选择开发在空置三年以上的迹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其他适宜人工造林土地上的新造林项目或开发在至少三年用地性质稳定的疏林地、一般灌木林地上的补植再造项目。新方法学中还明确以上数据的来源应当是国土三调数据,未来这也将是
第三方审核的重点内容。
◆ 进一步规范可开发项目林种的要求。明确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林种类型可以进行开发。并对经济林、园地、道路绿化等不能开发的林种进行了解释说明。
◆ 明确界定了土壤扰动、整地等活动对于碳汇核算的影响。造林前五年,土壤扰动需要扣除碳储量参数,但无需监测,直接选取默认值计算即可。各流程计算内容更加细化,初期苗木投入的碳储量、起测胸径、盖度、连续面积等均有细则要求。
◆ 提出一种新的监测方法-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给出了详细的监测方法、技术和计算方法,并明确鼓励项目参与方使用此技术。
◆ 缩短项目计入期。项目计入期“最短为 20 年”的条件不变,但最长计入期从60年下调至 40 年。
◆ 鼓励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减排收益补偿。在一般性要求中,鼓励造林碳汇项目对开展了造林活动,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
红树林植被保护项目受到红树林分布区域限制。根据国家林草局的信息,全国现有红树林2.7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0.05%,其中55%以上的红树林被纳入了自然保护地体系;目前,我国共指定64处国际重要湿地,其中
海南东寨港、
广西山口、广东湛江、
福建漳江口、广西北仑河口5处为以保护红树林为主的国际重要湿地。
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或者并网光热发电部分上网电量可单独计量的“光热+”一体化项目。并网海上风电方法学适用于位于离岸30公里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电项目。这两类项目的计算逻辑相对简单,相比于此前的《CM-001-V02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方法学》,新发布的两个方法学还进行了几项明显的调整:
◆ 增加项目计入期的规定。明确这两类项目的计入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且计入期应在项目寿命期限内,这与此前可再生能源项目常选择的可更新计入期有很大不同,意味着未来这两类新项目最多只能开发十年的减排量。
◆ 调整
电力排放因子的权重。电量边际排放因子权重与容量边际排放因子权重均调整为0.5,与此前非水电项目第一计入期的权重不同,以目前最新的2019年度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为例进行计算,根据新方法计算出的各区域电网组合边际排放因子约有14~24%的下降。
表1 | 新旧方法学下的区域电网组合边际排放因子
◆电力排放因子由事前确定变为事后更新。电量边际排放因子(EFgrid,OM,y)与容量边际排放因子(EFgrid,BM,y)不再为项目设计文件中事前确定的参数,而是每次减排量登记时选取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最新年份数据。考虑到电网清洁化的发展将导致电网排放因子逐年下降,未来这两类项目每次登记产生的平均年减排量或将逐年减少。
◆监测要求更加明确。对需监测的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等参数,给予了明确的监测点要求、监测仪表要求和质量保障和程序控制要求,并给出了监测设备未能及时校准或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此次发布的方法学简化了特定项目的额外性论证,对减排项目开发是利好消息。虽然项目开发流程较此前简化,但新管理办法对项目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项目监测、确权交易等环节高度专业化,尤其是林业碳汇的开发,项目开发周期长、技术难度高、林权分配复杂,建议项目活动实施方寻找专业的咨询团队进行项目开发。
机制间的关系
此次CCER相关
政策的重磅发布与今年8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绿证覆盖项目相关规定的时间相隔不远,我国包括CCER和绿电绿证在内的各个机制间相互关系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首先,CCER和绿电绿证定义存在本质不同。CCER又称中国核证减排量,根据《管理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CCER。绿电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特殊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鉴于此,CCER关注的是项目具有充分额外性,从而确保减排的真实价值,适用于企业全部范围的减排,可应用于全国
碳市场;绿电绿证是从可再生能源利用角度出发,只考虑项目的零碳属性,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对于控排企业,绿电暂不能在核算端进行电力碳排放扣减。因此,在应用方面,绿电或绿证目前应用更多的是在非控排企业完成碳达峰或碳中和的目标上;CCER则是从碳市场履约端进行抵消,主要针对的是控排企业。
CCER和绿电绿证的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表2 | CCER与绿电绿证的比较
其次,需要明确我国CCER和绿电绿证的定位。对于额外性较强,且争议较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经济收益尚可的情况下,可考虑申请CCER;对于现阶段不具备额外性或争议较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考虑申请绿电绿证。根据目前的核算要求,控排企业仅可采购和使用CCER或配额进行履约;而非控排企业可使用绿电绿证或CCER实现减排,满足相关方需求。
控排企业使用绿电绿证的碳排放核算要求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这也将对绿电绿证的交易产生极大的冲击。这主要是由于绿电绿证在发电侧已经参与了电网排放因子的核算,此举旨在避免企业排放的重复计算
问题。而对于碳市场和电力市场、CCER和绿电绿证的衔接问题,未来仍有待观察。
结语
综上所述,CCER新管理办法和新方法学的发布标志着CCER在减排方面的作用更进一步。在新政策的影响下,更多高质量的减排量将得到签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托路径更加明确。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各绿色减排机制间或出现某些冲击和震荡,但这些冲击和震荡对于我国整体绿色机制的构建的促进作用终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