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排放权交易与制度创新:中国碳交易试点之经验——杜丹德

2014-12-17 18:40 来源: ideacarbon

本报告专为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CCICED)而编写。报告回顾了中国排放权交易的情况,以及中国在尝试使用排放权交易体系(ETS)应对环境挑战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总结了迄今为止,中国在七个碳交易试点上所汲取的经验,并为中国未来在发展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变革性的国家改革议程。其中主要包括建设生态文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报告综合探讨了这些改革措施,以及这一市场机制的政策影响。虽然目前中国的排放权交易体系重心放在控制碳排放上,但本报告也探讨了许多大气污染问题的根源及碳减排与污染控制的协同效应。

过去二十年间,对于中国是否能成功地开发及运行有效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一直存在许多的争论。在碳交易试点工作开始之前,中国尝试过一些排放权交易试点,比如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来控制酸雨的 “4+3+1” 试点项目1。与这些试点相比较,目前的碳交易试点涵盖范围更广、时间更长、有更多的排放权交易基础制度建设,并且有更大的交易量。虽然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有很多的工作亟待完成,但是,中国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并没有根本的障碍。

本报告的各章节主要结论如下:

排放权交易是一个具有成本有效性的温室气体控制手段,也可用于环境、能源与水资源保护。(第二章)。因为排放权交易可以保证实现最佳成本收益,以最灵活的方式开展和鼓励创新,所以这是一个受到决策者、管理者和排放企业三方欢迎的手段。

中国在使用排放权交易控制传统污染物排放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第三章)。这种经验能为碳交易体系的决策者提供了开展碳交易试点和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体系的基础。

 通过七个碳交易试点,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第四章第一节)碳交易试点意义在于,为全国碳交易体系的建立提供经验。通过试点,中国可以吸取以下经验(第四章第二节):

o目标设定—明确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目标,即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设定排放的绝对上限,并规定达到该排放上限的时间期限。

o 排放总量上限与覆盖范围—在多大程度上将排放清单纳入排放交易决定了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济与环境价值。

o 数据精确度—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需要精确的数据。应不断提高数据的质量。数据精确度是企业投资决策和政府进行清缴义务评估的重要基础。

o 控排企业纳入范围—随着排放交易系统的发展,控排企业纳入门槛应被降低,系统覆盖范围应扩大,而政府和第三方核证机构的能力建设也应随之加强。控排企业纳入门槛对于决定何种规模的企业要负担管理排放权交易的责任和获得相应机会也十分重要。

o 分配—配额的分配方法应该要符合更广泛的经济发展目标。采用一次性给企业分配多年配额的分配方式将能产生诸多益处。配额一旦发放,在一定的控制期内配额总量不可再做变动(除非是出于执法目的)。

o 行业多元性—为了实现总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排放权交易体系应该包含多种不同的行业、设施,以及不同边际控制成本的各种规模不一的企业。

o 直接与间接排放源—分离直接与间接排放源。可通过鼓励节能的政策来达到能效提升。混和直接与间接排放源会造成减排量重复计算和削弱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可信度等问题。

o 移动排放源—在资源允许的状况下,试点可以考虑扩大市场范围,将移动排放源纳入体系。

o 配额储存—排放权交易体系应鼓励企业储存配额做日后买卖和使用。决策者可以通过允许试点企业储存一部份在试点时期未使用的配额,用于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为试点企业提供激励。

o 长期决策—全国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决策者应认真考虑采纳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方案。

o 市场波动性—排放权交易体系决策者对少量的市场波动持欢迎态度。同时应该认识到,通过调整配额的供应量,试图改变配额短缺与过剩的市场预期的做法,会造成市场波动。采取何种管理波动的政策措施,应该以不伤及市场减排动力为准绳。

o风险对冲工具—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决策者应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研究,逐步将一些碳金融工具引入到碳市场

o 抵消—应允许高质量的抵消进入碳交易市场。当抵消量短缺或其价格快速下跌时,可以设定更为严格的环境目标做为应对。排放交易系统中也应该对此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市场可做相应的调整。

o 执法—一个可以发现和应对违规行为的健全的执法体系是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核心要素。这样的体系必须保证违法行为受到及时的、可预期的、高于违法收益的经济处罚。

 截至目前(2014 年 10 月 10 日),碳市场总交易额量已超过 2870 万吨,总交易额约 12.7 亿人民币(2.054 亿美元),每吨平均交易价格约为 44.1 人民币。 (第四章第三节)。由于监管的限制和相对短暂的试点期,未来的减排配额尚未被交易(上海除外)。

碳交易试点的主要价值在于为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决策者提供了探索创新思路的平台。(第五章)。 不应该以其他现存传统的(和西方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为标准,来评价中国试点是否成功。

中国未来新思路从试点评估开始。(第六章)。一个全国性的市场可以:在现有试点基础上扩展;或可由少数几个行业参与组建; 或可建立涵盖东部工业化区域的市场;或可建立一个多个行业参与的全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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