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际“碳金融”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2014-4-1 14:3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晓博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虽然从长远看,全球碳市场仍是存在风险的商业领域,但由于其中蕴涵着巨大商机,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和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赢得更为广阔的市场。但“碳金融”对于国人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而且据我所知,目前涉足“碳金融”的境内金融机构也是凤毛麟角。那么,国际“碳金融”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4年3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的国家都要承担一般性义务来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附件I国家”,即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非附件I国家”。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让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因此,《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IET(国际排放贸易)、JI(联合履行机制)和CDM(清洁发展机制)。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联合国等组织推动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交易类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的基于配额的交易,通过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市场进行;另一类是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由买主向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据统计,2006年世界排放权交易总额达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换算成CO2的交易量达到13亿吨,为2005年的2倍以上。2006年CDM项目成交额同比增长15%,达到约32亿美元,通过CDM渠道合作的减排量在2亿~4亿吨CO2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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