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 AR项目确定合理的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和收益分配方式
4.1.3 确定合理的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和收益分配方式
广西项目造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村民小组集体和农户所有,涉及千家万户。为了使项目既满足上述要求,又能让项目造林实体和土地经营者接受,项目专家组经过与当地主管部门、项目造林实体、土地经营者等进行反复沟通和探讨,并借鉴广西速生丰产林经营的经验(彭文胜,2003),最终确立了以村民小组集体/农户与林场/公司股份合作、农户小组两种形式组织实施项目。同时,采用参与式方法确立了项目造林后木材收益和CER交易收益的分配方式,在取得各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后,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这两种组织形式及收益分配方式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林情,且在国内同类项目中得到了推广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表明,在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和收益分配方式时,最为重要的是理顺项目参与方和实施主体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分配关系,应充分保障当地社区尤其是参与项目农户的合法利益,才能确保项目的长期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