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属不明晰影响项目的实施
3.1.5 土地经营权属不明晰影响项目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
问题仍普遍存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
CDM AR项目的实施。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广西项目设计时项目区还没有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至”界线是20世纪80年代初“林业三定”确定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2001;苍梧县志编纂委员会,1996),林地承包经营权大多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项目林地承包合同由造林实体与村民小组签订。由于受当时的工作方法和手段限制,林地地块“四至”界线未能落实到地形图上,只是简单的文字描述,与实地不相吻合,“四至”界线不够明晰。在项目实施前,林地为长期荒芜的无林地,潜在效益没有体现,所以不存在纠纷,但项目实施后,林农看到了土地的增值和效益,村与村之间就产生了纠纷,导致项目设计的147.5 hm2林地因土地纠纷而无法实施造林。2007年以来,广西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原来部分经营权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落实到农户,项目所涉及的原来与村民小组集体签订的部分林地承包合同需要与林地承包经营者――农户重新签订,部分农户借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毁约,导致173.3hm2林地无法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