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并下放热电联产项目的核准权限;严禁掺烧化石能源,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生物质能是低碳清洁能源,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利用生物质能源发电供热,尤其是对于替代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除了国家给予一定的电价补贴外,还可以申请
CDM或
ccer项目,通过减少二氧化
碳排放的方法获取一定的
市场资金支持。
但据了解,掺烧煤发电是国内生物质直燃电厂的一种普遍做法,很多电厂白天烧生物质,晚上掺烧煤炭,套取国家电价补贴。通知的出台,将对规范国内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一)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提高生物质自愿利用效率。
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的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
(二)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布局项目。
国家或省级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依据。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纳入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化石能源。
已投产和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的监督,依据职责分工,能源、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回收骗取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取消补贴、追究项目法人法律责任等处罚。
(四)规范项目管理。
农林生物质发电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地方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