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