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闽政办〔2014〕147 号

2014-12-30 14:25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福建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全文细则发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等国家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及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1号)、《关于下达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地控制目标的通知》(闽政〔2013〕2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组织

  (一)组织机构

  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若干个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考核工作。

  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综合协调与上报资料的分析、核查等相关工作;负责拟制年度、期末综合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负总责。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共考核8项指标,即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省级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行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水资源保护管理、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进水环境治理、保障措施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控制目标和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上报目标和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送备案。

  (二)年度自查

  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考核期内的每年12月下发本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具体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用于复核的技术资料报送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考核和核查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在每年3月10日前开展上年度考核,在每五年考核期满的次年3月10日前开展期末考核。2015年开展年度和“十二五”期末考核。

  考核工作组对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

  (四)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根据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的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权重系数。权重系数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两位小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通报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考核要求

  (一)要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求真务实。

  (二)相关资料、数据要真实、准确,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三)如有瞒报、谎报、漏报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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