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渐次突破
民间环保组织逐步取得合法身份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是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突破口和着力点,但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环境司法的一个软肋。这些年,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之路并不平坦,2014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成长也有烦恼。
近年来,
江苏、
贵州、
云南等省法院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从全国范围看,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还不容乐观,不少省份尚未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零”的突破。
2014年4月14日,
甘肃省兰州市5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兰州中院立案庭拒绝接受市民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9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江苏省泰州市某贸易公司违法将废酸偷排到河中的案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开庭。这一诉讼12月4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据了解,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不到一年,不是新《环保法》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如何,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度最高的案件,此案已注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案件受理范围具有局限性被认为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
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未明确原告主体资格,导致大多数涉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无法得到受理、立案。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立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门槛逐步放开,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省级环保联合会到合法环保组织。下个月,新《环保法》落地,民间环保组织将有合法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拟于明年1月5日公布实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管辖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最高法确定了江苏、
福建、云南、
海南、贵州5省作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
毫无疑问,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局面有望被打破,“环境官司”将越来越多地走进法庭。
不久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0月,贵州省金沙环保局因征收噪音排污费不力,被县人民检察院告上了法院。行政机关因履职不充分或怠于履职,被检察机关跨区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送上被告席,不仅是在贵州省,在全国都还是头一回。有专家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回溯今年发生的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制定修改,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依然在曲折中前行。除了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明确之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赔付资金该如何使用等问题尚待明确,信息渠道不畅、经济门槛过高、原告能力不足、取证举证艰难、地方支持力低等问题。虽然困难重重,但梦想依然在我们心中滋长。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发力,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