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美国根据赤裸裸的国家利益决定退出《京都议定书》而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道义基础恰恰在于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而在国际法层面,中国完全可以团结发展中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当然,“威慑”是一种潜在的利益诉求,其目标是为了在谈判中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第三,一旦把“碳政治”纳入到国际法中,就需要提出于我有利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把这些标准的提出建立在一套科学话语、技术话语和法律话语之上。法律人的格言是:“魔鬼在细节中”。在“碳政治”
问题上,真正的利益往往在一些不起眼的技术细节上,而这些细节只有洞悉“碳政治”诀窍的内行人才知晓,且往往需要用一套科学知识和法律理论加以建构。
在“碳政治”中,如何测量和计算“
碳排放”,根据怎样的公式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排放量,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等等无疑是技术关键。为此,我们需要提出一套关于统计和计算的
方法学,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公式,还要有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将一套政治话语转化为技术语言,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比如,目前各国“碳排放”的基数计算都以国家为单位,甚至以GDP为单位计算,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中国在的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中国由此遭受到越来越巨大的压力。目前应对这种压力的方法就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应对思路虽然于我有利,但空间会越来越小。美国就强烈要求中国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
减排承诺,若美国和欧盟以“碳关税”来威胁中国,中国估计将难以承受压力。
但是,如果我们提出一套新的计算方法,按照人均碳排放量计算,中国目前在世界上排名就会大大靠后。为此,我们就需要给这套新的计算方法提供一套法律和技术话语。就法律话语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西方人熟悉和理解的“自然法”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整个大气属于上帝赋予全人类的公共财产,那么地球上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平等的“碳
排放权”。在确保全人类安全的范围内,每个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平等的。按照自然法逻辑,每个国家究竟应当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其计算公式就应当是全球平均每人的排放量与国家人口总和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