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国家收入收取比例分析

2015-1-1 14:40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CDM项目国家收入收取比例分析”


       2011年8月,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其中规定了CDM项目国家收入收取的比例。我国CDM项目的业主在获得联合国CDM EB签发的每一批次CER转让收入后,需要支付国家收入。截至2012年底,国家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21亿元12。在该项收入的支持下,中国于2006年8月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事业,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基金运营收入及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此外,政府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发展与应用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另一部分直接可用于气候变化事业的收入。2012年开始,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以前的每千瓦时4厘增加至8厘,粗略估计每年征收金额可能达到200-300亿元左右。这部分收入与公共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一起,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除了上述两项收入外,目前我国公共财政中尚未有直接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资金收入,这增加了公共财政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压力,也导致了用于气候变化领域的财政资金的比例难以获得可持续增长。因此,未来需要探索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新的公共财政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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