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应对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立场

2014-4-6 15:1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我国是全球碳排放量位居第二的国家,在“后京都时代”面临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的巨大压力,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包括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在内的气候变化谈判,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有利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长期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气候变化谈判产生,并扩展成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林业碳汇在气候变化谈判框架下,必然要坚持这一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一要明确全球减排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二要坚持分清“区别的责任”,积极主张发达国家履行承诺,通过造林再造林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提供充足的资金,向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在后续的缔约方大会上以该原则为指导,制定公平详细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

        二、努力争取林业碳汇项目规则谈判话语权

       2006年“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成为了全球第一个获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京都规则”的林业碳汇项目。我国目前林业碳汇的发展势头良好,尽管只占到全世界CDM林业碳汇项目7个中的两个,但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向我国学习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有益经验。

       为保障我国林业碳汇项目保持全球市场的领跑者地位,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我们要积极争取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中的话语权,有了话语权才能够保障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有序发展,才能主导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包括提高林业碳汇在各类CDM项目中的所占比重,主导碳汇项目CERs价格、明确碳汇项目的额外性和非持久性确定规则、积极促成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以及主导林业碳汇在“后京都时代”的发展方向等。因此争取谈判的话语权和开展林业碳汇项目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要使之形成“积极实施——主导谈判——更好地实施”的良性循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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