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设的路径
路径选择结合我国发展
碳排放权期货的战略目标,尤其是基于争夺国际碳
排放权市场定价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这一视角,我们认为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设与完善应选择如下路径。
1.市场模式。实行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使碳
减排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稀缺资源,是我国争夺国际碳排放权市场定价权、使人民币成为
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必由之路。但是,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能源的高消耗和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为代价[5],若急速调整我国碳交易市场模式则将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这就决定了市场模式的调整虽然是必需的,但是应该是渐进的:在碳排放权期货推出阶段对应自愿减排型的市场模式,即目前我国参与
CDM项目的方式和其他自愿减排形式;2013年我国将正式开展
碳市场试点工作,届时将会对参与试点城市确立
碳指标的总量规模,并规定参与试点企业的配额分配模式,此时我国碳排放权市场模式属于国内框架下的强制减排,即单强制减排模式;随着条件的成熟,尤其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应主动与国际接轨,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模式调整为以配额交易为主导的全国性强制型市场,实行国际框架下的强制减排。
2.市场宽度。由于国内目前没有成熟的碳排放权市场,给国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留下巨大的牟利空间。因此,培育和发展国内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可成为我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具体步骤是:碳排放权期货刚推出时,应立足国内市场,通过期货交易整合资源,给国内交易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平台,逐渐形成国内独立自主的价格机制;当其平稳发展后,应主动参与国际竞争,逐步对国外有强制
碳减排指标的国家开放,扩大人民币作为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使用范围;而到达成熟阶段时,应择机与国际市场接轨,吸引全球市场参与者的加入,使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碳交易互动平台。
3.交易主体。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初期,为活跃市场,我们应在国内市场上引导专业的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参与交易;等到机制相对成熟后,将市场参与者扩大到国内自愿减排企业,尤其像
电力、
化工、
水泥这类大型企业;而为了进一步丰富市场参与者结构,可在适当时候引入国内非政府组织、零售商甚至个人投资者加入。当我国处在国内框架下的强制减排市场时,应允许所有国内强制减排企业加入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以便利用其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考虑到国内碳排放权需求有限,为扩大市场流动性,我国应择机对国外投资者开放,但应遵循“套期保值者优先、投机者其次”的原则,以避免外国大型机构投机者操纵市场。待到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成熟稳定后,应站在争夺碳交易定价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视角,将该市场视为一种投资渠道,对国际上所有参与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开放,扩充交易范围。
4.期货品种。由于我国是最大的CERs供应方,推出CERs期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它应该成为我国碳排放权期货目前乃至将来的主力品种。同时为丰富我国低碳相关期货品种,吸引多样化投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我们应陆续推出CO2、CH4、N2O、HFCs、PFCs、SF6等温室气体期货。此外,我国于2010年6月6日推出首个中国低碳指数,当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达到成熟阶段时,该低碳指数的发展也相对完善,届时应借鉴国内外股指期货开发的成功经验,考虑推出我国低碳指数期货,以吸引国内外对低碳产业感兴趣的投资者。
5.到期时间。我国应将《京都议定书》两个阶段和我国碳交易试点工作开展时间相结合,设计不同到期时间的碳排放权期货和其他相关期货产品。具体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之前,设计相关合约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季度合约或者月度合约;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内,结合我国碳交易试点的实际进展,将相关合约的到期时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季度合约或月度合约,另一类是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季度合约或月度合约。这样紧跟碳排放权现货市场发展进程和不同阶段市场参与者需求情况设计具有不同到期时间的期货合约,将能更加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不仅有利于期货市场平稳运行,而且有助于我国碳市场做大做强。
6.合约类型。我国碳排放权期货的发展将会带动其他金融
衍生品的出现,结合我国
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应遵循“实物期货→实物期权→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这样的路径推出不同类型的合约。以我国碳金融目前的发展程度,我们暂时只具备推出碳排放权实物期货的条件;随着碳金融体系的完善,当实物期货发展到一定程度,应借鉴电力投资实物期权的设计和交易模式,推出并试点碳排放权实物期权;当然,当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较发达后,可以尝试推出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最后,择机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以碳排放权期货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