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不断深入以及各国履行
减排义务,有关低碳产品、低碳技术认定等诸如此类的国际规则、标准等将逐步成熟,并将对各国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一方面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破绿色壁垒。从WTO审理的案件看,引用GATT第20条“环保例外”进行限制的国家,许多都败诉了。因此,只要我们熟悉国际规则并积极申诉,就可以赢得利益。我们应加强对相关贸易规则的研究,熟悉相关规则的运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讨论与制定,建设地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要针对我国现阶段所产生的“生存和发展排放”的客观必然性,坚持《联合国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与发达国家排放相区别,避免陷入发达国家借气候
问题给中国设计的陷阱;要针对现代贸易和投资引发的隐含碳(EmbodiedCarbon)转移问题,要求出口的需求方为其进口产品造成的
碳排放买单;此外,积极推动低碳经济的国际技术合作,在合作中创新,发挥“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在合作创新中提升我国“技术比较优势”。
调整外贸出口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我国外贸出口产品的能耗大、碳排放高,出口产品结构亟需调整,而产业作为外贸出口的基石,要调整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就必须先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因此,必须把对外贸易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一方面,运用技术创新降低传统大宗出口产品的能耗和碳排放;另一方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支持低碳经济的税收体系,如采用差别性的出口退税
政策和征收出口关税,引导企业更多进口资源或能源消费类产品,严格限制高碳产品出口,鼓励低碳行业的产品出口,大力推进低碳产业发展。同时,抓住服务业
市场开放的契机,充分挖掘高素质人力资源创业优势,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中、长期来看,推进低碳经济,我国必须要改变自身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提升产业在研发设计、销售及品牌环节的实力,推进加工贸易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既是我国产业在国际产业分工中获取产业竞争力的要求,也是使我国实现低碳经济下的外贸发展的必由之路。
优化外资引进结构,严防高碳产业进入
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外资引进战略,给我国的经济和外贸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中,大部分均集中在诸如冶炼、
化工、
造纸等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产业,这些产业的大量发展不仅消耗了国内大量紧缺的能源,加重了国内的碳排放压力,而且也阻碍了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国内的自由资金已经非常充裕,因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们在引进外资时,应严格限制高碳排放项目的进入,以避免成为发达国家高碳排放产业转移的“避难所”。
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下,近年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呈现几何级增长态势,从2004年的3.77亿欧元激增到2008年的910亿欧元。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进一步强调碳排放问题,在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共识的背景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潜力巨大,碳交易可以成为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国不是减排义务国,但已是
CDM最大供给国。截至2009年10月,已有663个
CDM项目在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期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8%,注册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但我国碳交易仍集中在项目层次,而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已达
碳金融层次。中国碳交易价格每吨要比印度少2~3欧元,更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为此,应抓住这一机会,努力培育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在国际碳交易金融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并从中获得技术进步、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机遇。
总之,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是人类对于自身发展的一次重新定位,必然成为今后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具有不可逆转的趋势。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全球贸易格局、贸易方式也将面临深刻调整。我国作为全球贸易第一大国,外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我国的出口产品仍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这些产品能耗高、污染大,与低碳经济提倡的低能耗、低污染相背离。而且碳要素带来“比较优势”的变化、发达国家利用环境问题拓展贸易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壁垒,及新一轮国际产业垂直专业化分工体系,使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低碳经济也给我国的外贸发展带来了很多机遇。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把握机遇、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潮流,主动调整外贸结构,积极参与竞争,采取多种措施来实现低碳经济下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