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应该提交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和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应该提交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年度排放报告。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名称分别为:2013年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
碳排放报告,2014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5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这三个年度的排放报告包括9部分,对于火力发电企业,各部分按下列所述格式和要求编制。
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名称为: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报告。报告包括8部分(第6部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不需填写;可把此部分标题删除,后面部分的序号随着改变)。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年度排放报告名称分别为:2013年北京市一般排放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4年北京市一般排放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5年北京市一般排放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这三个年度的排放报告包括6部分(第5部分不确定性分析,第6部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第9部分
核查机构意见,不需填写;可把这些部分标题删除,后面部分的序号随着改变)。
报告单位按照表BG-1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按表ZD-1格式要求填写排放设施基本信息。燃煤设备或燃气设备超过5台的,可另加行。没有相关信息的填写“无”。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备指的是燃烧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焦炭,其它焦化产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煤炭类燃料的锅炉和其他燃煤设备。燃气机组是指燃烧天然气发电的机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表ZD-1的格式,对每一台测量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测量设备的序列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等。能源消费量低于企业(单位)总能源消费量5%的小型设备,如炉灶、茶炉等,仅说明“另有××台炉灶”等信息即可,可以不填写详细设备信息。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报告单位按表BG-2格式要求填写年度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表BG-2中的C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t,气体燃料的单位为万Nm3。
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本年度报告第7部分(附录)表FD-3格式整理企业重点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的热值和碳氧化率测量结果,用这些结果代替表BG-2的相关燃料的热值和碳氧化率缺省值(表BG-2中的D栏和H栏)。年直接排放量超过(含)1万tCO2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没有重点排放设施,则需要测量能耗最大的固定设施用能量最大的能源品种的热值。其他情况可采用表BG-2中填写的缺省值。
报告单位应根据式(TY-3)和式(TY-4)计算各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表BG-2中的E栏)和排放因子(J栏)。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表BG-3格式填写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
电力消耗量,利用公式(TY-2)计算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并在报告中简要说明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还应按照表ZD-2的格式,报告所查读电表的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电表的序列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等,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可以不填写此部分内容。
在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可在表BG-3上自行添加3行,以分别填写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排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