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全文细则

2015-1-6 01:1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流程

第三章 核查流程

第八条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核查流程图、、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九条 签订核查协议

(一) 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二) 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 核查准备

(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1.签订核查协议;2.核查准备;3.文件评审;4.现场访问;5.核查报告编制;6.内部技术复核;7.核查报告提交;8.核查记录保存;

(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

第十一条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2. 工艺流程图;3. 能源平衡图;4.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十二条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数值取整时进1。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确认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

(一)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二)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 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四) 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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