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全文细则

2015-1-6 01:1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如何撰写

第十三条 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二) 核查过程和方法;(三)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四)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六) 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七)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十) 监测计划的核查;(十一) 核查结论;(十二) 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十三)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条 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二) 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三) 核查过程中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四)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五) 最终核查报告;(六)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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