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面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注2:自愿参与
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4.核查机构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
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01/02/03/04/05/06”。(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02为“火力发电”;03为“
水泥制造”;04为“
石化生产”;05为“其他工业”;06为“服务业”)。
5.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万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注2:自愿参与碳
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6.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01/02/03/04/05/06”。(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02为“火力发电”;03为“水泥制造”;04为“石化生产”;05为“其他工业”;06为“服务业”)。
在此栏填写《核算指南》中的具体行业指南,如《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8.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
9.核查组组长
10.核查组成员
11.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
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2.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