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1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顺利完成试点阶段首年度履约工作后,北京即将启动2014年度碳排放报送、核查等相关工作,同时将对排放单位报送、
第三方机构核查等工作中的多处细节作出调整。
排放报告报送时间提前
通知要求,本市所有报告单位需于2月28日前通过“北京市
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报送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这与上一个年度的报送时间提前近一个月时间(2013年度排放报告报送时间为3月20日),由于今年春节假期从2月18日开始到24日结束,因此报告单位需在春节放假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根据通知“自2015年起,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即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从市发改委备案的19家第三方核查机构中自行选择,重点排放单位采购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服务,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此项调整是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向
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
首次启动监测计划相关工作
从2015年起,重点排放单位不仅需要报送排放报告,同时还要按照要求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经第三方核查机构审定并报主管机构备案。市发改委已于2014年11月17日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监测指南》,监测计划的报送工作将按照指南进行。在最新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中,排放单位需要同时报告本年度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相关参数。
监测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企业更好管理碳排放计量工作,便于第三方机构核查。上海、广东等试点2014年已要求控排企业制定和实施监测计划等工作。
继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每年3月1日起,市发改委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3月20日起,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对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依法进行执法处罚。
碳排放核算细节更具针对性
关于核算边界,2014版的核算指南增加了细节性的描述,如对发生拆分的企业、年末投入运营的新增实施给出指导意见。另外,2014年北京市启动了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2014版的核算指南中也新增了关于参与跨区域
碳交易企业的二氧化碳核算,指南仅要求北京市辖区外的企业核算和报告其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各省市纳入管控并参与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的门槛遵循专门的规定。
关于2014年度碳核查工作几个关键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