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理提升碳市场交易监管效能,全面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风险防范和管理
一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两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全面加强了对
碳交易主体、碳交易活动及
碳市场风险的监管力度。《条例》将禁业限制人员参与交易、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活动全面纳入交易监管。操纵市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相关罚则体现了碳市场的严肃性,也对正常按照规定购入配额完成清缴的企业起到了保护作用。
三是贯彻落实统一大市场要求,明确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为协调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的关系,贯彻落实统一大市场要求,《条例》对未来地方碳市场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市场应当参照《条例》相关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与目前正在运行的地方碳市场各自独立运行。此外,为避免重复管理,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市场交易。
三、总结
法治是市场的基石,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作为我国碳市场的基础性行政
法规,《条例》公布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化机制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为下一步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拓展碳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防控市场风险、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重要的里程碑。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国碳市场将迎来创新发展的巨大机遇,交易规则将更为完整清晰,交易主体将更为广泛多元,交易产品将更为丰富多样,交易方式将更为灵活便捷,风险控制将更为全面有效,信息披露将更为公开透明,市场运行将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