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供求关系影响因素

2015-1-10 09:50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作者: 李年君

企业的碳排放权供求分为强制减排供求、余缺调剂供求和风险投资供求三种类型


   (1)强制减排供求。理论上,有利于地球及其地球上生命生长和安全的温室气体浓度应该是人类为之努力的保护值,高于该浓度就应该想方设法减少高于其浓度下的碳排放,反之,则可以增加排放。根据丁仲礼[1]设定 2050 年前将大气CO2浓度控制在 470 ppmv的目标, 按照王铮观点,假设国际减排能达成以1990年为历史排放起点年的人均累积排放权均等方案[2],我国至2050年可使用的排放权约为91.87GTC(约3368.57×108tCO2)。扣除植被、森林以及其他形态吸收二氧化碳产生的负排放,就应该为我国国民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临界值。由于这里的碳排放并不仅指二氧化碳,还应包括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如同许多国家一样,面对气候变化,考虑就业环境和产业布局,政府会对不同地区产生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的企业采取逐步停产或限产的措施,因此这些企业从投资回报的角度一般不再进行工艺改造,而只能接受强制向市场购买减排指标,这种不能从自身寻找到减排途径的需求即为强制减排排需求。从我国看,这类企业将在江苏浙江山东较多,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排放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的企业比较集中。由于企业自身减排为零,因此强制碳减放需求等于政府的计划指令总量。而对于那些采取改造工艺等措施富于自身需求,或无强制减排义务的新能源等企业,他们会出售手中的减排指标,于是满足了强制减排的需求,维持了市场的平衡。

   (2)余缺调剂供求。一般情况下,企业实际排放量与政府分解的额度是有差异的,得到的额度应该比实际排放量要小,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达到减少排放的目标。而企业生产时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条件的,当产出利润大于采取改造工艺等措施而产生的减排收益时,企业会向市场寻找排放指标,于是产生需求。而对于那些采取改造工艺等措施而产生的减排收益大于购买排放指标的企业,或无强制减排义务的新能源等企业,他们会出售手中的减排指标,于是产生供给。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都需要通过交易来实现,买进与卖出两者的差额即为碳排放权的市场调剂需求。这种需求是由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驱动的。

   (3)风险投资供求。投资供求主体并不关注碳排放权本身,而只专注其市场价格的变化。他们也许是从事实业的企业,但更多的是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银行、世界银行等)和一些中间投机商。他们利用其发达的金融工具和网络手段,了解市场的供求走势,低价买进,适当的时候高价卖出,从中获取超额利润。这种行为往往属于长期投资行。当然,如果不是金融机构和一些中间投机商,而是从事生产的企业,他们会预测自身排放或减排的情况,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是否从市场上购买或出让一定总量的碳排放权。这个总量是以满足自身排放额度供需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供求,往往是一种短期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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