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据介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过市政府同意,将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该《政策》要求,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
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能源梯级利用是合理利用的一种方式。不管是一次能源还是余能资源,均按其品位逐级加以利用。高、中温蒸汽先用来发电(或用于生产工艺),低温余热用来向住宅供热。所谓能量品位的高低,是用它可转换为机械功的大小来度量。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支持
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
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
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同时,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建设,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探索
市场化运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