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的内涵及碳
市场的形成。所谓碳资产就是指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受到了限制,由此导致碳的
排放权和
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
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对于发展中缔约国的项目业主而言,
CDM项目开发从开始准备到实施,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项目识别。项目业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判断项目是否符合CDM要求,以及是否有相应的已被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基准线
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
(2)买家及中介比选。在确认可以开发为CDM项目后,项目业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就项目技术开发寻找中介咨询机构,就项目未来预计产生的减排量寻找国际买家,并签署项目委托开发协议和购碳协议(EUPA)。
(3)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签署委托开发协议后,咨询机构需要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的编制。
(4)参与国(DNA)审批。根据EB的要求,CDM项目必须由参加项目的双方(项目业主、买家)分别提交各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DNA)审批,并取得该缔约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书面证明。
(5)独立经营实体(DOE)审定。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项目业主(或委托其他机构)选择合适的独立经营实体(DOE)签约并委托其进行CDM 项目的审定工作,基于项目设计文件(PDD)对CDM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6)项目注册。如果DOE经过审定,认为该CDM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实要求,它会以核实报告的形式向EB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如果EB审查通过,该项目即可注册。
(7)项目监测和报告。注册之后,CDM项目就进入实施阶段。项目业务委托咨询机构根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和核证项目减排量的DOE报告监测结果。
(8)核查和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是指DOE对注册的CDM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在核查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出项目实际减排量,并向EB提交核证报告。
(9)CERs的签发。CERs是指核准的温室气体减排量。DOE向EB提交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经EB审查签发后即产生经核准的减排量CERs。
(10)获得减排收益。买家将EB签发的CERs拿到市场上出售,并按之前购碳协议的约定向项目业主结算和支付减排收益。
一般而言,CDM项目从识别到获得第一次签发的减排收益,整个周期约需2 年左右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