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基本概念和起因

2015-1-11 21:58 来源: 易碳家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和形态,它的运行离不开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基本环节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低碳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低碳经济交换、流通的低碳产品,又可分为广义低碳产品和狭义低碳产品这两大类别。所谓广义低碳产品,指的是所有以低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低碳排放代价产出的产品、商品或服务;所谓狭义低碳产品既包括了碳排放权节能减排技术及解决方案这样的非实体产品,也包括了专门和直接用于节能减排的生产设备、生产资料和消费产品。
从目前来说,人们提到碳交易(Carbon Transaction),就是指的碳排放权交易(Carbon Emissions Trading),它是低碳经济下交换和流通的重要标志性产品,也是一种特殊商品。碳排放权本来是全球稀缺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但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使它获得了“产权”,而且有了市场和交易价格,成为一种可以流通、交易、投资和追逐的资产。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设计并规定了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碳排放额度买卖的‘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购买本国超出的碳排放额度。至于尚无硬性减排额度的发展中国家,如果通过技术革新和改造,在新老项目上实现了节能减排,也可以把经过核实认证碳减排量,出售给需要购买碳排放指标的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通过、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所以,碳交易市场绝对是一个年轻的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设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呼吁发达国家提供发展中国家『包括技术转让方面的财政援助』,以减排温室气体。1993年以来,瑞典等发达国家为波罗的海国家提供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等减少碳排放方面的资助。后来这些早期的计划由联合国官方认定为『联合履行活动』(Activities Implement Jointly,AIJ)的试验阶段。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第一个『联合履行』碳减排项目,一般指的是1994年启动的美国一家能源公司在捷克执行的一个大型燃煤电厂转换为天然气燃料电厂的项目。美国公司为此项目投入60万美元的无息贷款,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电厂减排信用。
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之后,『联合履行活动试验阶段(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 Pilot Phase)』正式建立,目的是探索联合履行项目的实施经验和约定,但并不产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信用。
欧盟的荷兰从1994年开始,也成为了碳交易市场的先行者,它为东欧的很多能源效率、逃逸气体捕获和燃料转换等项目提供了融资。美国也从1995年开始,以联合履行计划的形式,对一些能源效率项目提供资金,包括对俄罗斯Rusagas的大型逃逸性气体捕获项目和中美洲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等提供资金。
随着时间的推移,碳排放税、配额许可、交易体系等各种形式的自愿性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和制度在各个行业和国家之间逐渐形成。例如,英国石油公司(BP)在太阳能领域投资了10亿美元,壳牌公司也创建了壳牌可再生能源国际部,丰田和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在低排放汽车研发上也投入了巨资,管理FI赛车运动的国际汽车联合会(FIA)决定购买碳信用以抵扣赛车活动的碳排放。澳洲政府1997年设立了欧洲温室气体办公室,着手进行亚太地区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和逃逸气体捕获等项目的合作开发计划。
全球第一个独立的碳排放抵扣核证服务,是1997年EcoSecurities公司和SGS Forestry公司完成的哥斯达黎加森林碳隔离国家项目,并出售了世界上第一份碳信用券(Certified Tradable Offsets,CTOs)。第一批CTOs后来由挪威政府以每吨二氧化碳10美元的价格买走,最后交易在芝加哥交易所完成。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 ,通过发达国家碳减排的法定承诺,形成了三个重要、灵活的碳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ET)、『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从此,具试验性质的『联合履行活动』(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AIJ)被正式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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