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全球碳交易的现行机制,还都是以《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种灵活的『境外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这三种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碳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是指发达国家(《京都协议书》附件一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碳减排义务指标,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核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T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碳减排单位核证,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碳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联合履约机制(JI),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在过渡型国家中履行以『项目为基础』(即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交易而换回
碳排放信用(Carbon Credit)。联合履行项目所形成的碳排放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联合履约机制要在《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
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一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获得CDM执行理事会注册并核证批准的项目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被称为『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s)』。CERs和ERUs可以在欧盟排放交易
市场(EU ETS)和自愿性市场出售。2002年到2006年间,总计9.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通过CDM交易成功,交易总价值为78亿美元。2006年,CDM完成了4.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交易,交易总价值约为50亿美元。其中,相当于2,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碳信用还被转卖给了快速扩张的CERs二级市场,价值达到了4.44亿美元。这些CERs在2006年的均价是10.90美元。CDM还直接促进了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与持续投资。2002年以来,全球已经签署了总值27亿美元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减排购买协定(ERPA),直接带动了在清洁能源领域160亿美元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