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提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开展跨境碳交易和与欧盟就碳边境调节机制开展对话方面有什么考虑? ...

2024-2-26 12:21 来源: 国新办 |作者: 赵英民

      我国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碳市场交流合作。事实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就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正在谈,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道,我们认为,应该在多边机制下,大家加强沟通,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从而推动全球碳减排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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