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7 10:00 来源: 易碳家
碳金融市场与所有金融市场一样,都存在诸多风险。而这些风险之中最为直接的无疑是交付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未能达到排放目标的罚责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可以针对碳金融中涉及的风险设计出相应的碳减排保险品。
1.信用保险--瞄准潜在需求,扩展保险业务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企业面临着类似于企业出口商品时的信用风险:碳交易中排放权卖方在项目初期首先投入资金进行减排减排与其利润实现不同时,并且由于排放权买方多为国外企业,我国企业对其信用状况难以详细了解企业的应得报酬可能无法按时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建议我国的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国际碳交易的信用保险产品。
从信用保险的需求看,由于我国现阶段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卖家,并且这个角色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很大转变,我国参与碳金融交易的企业具有对信用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
从产品的可行性看,现阶段,与我国企业进行碳金融交易的是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Ⅰ国家,主要是欧盟国家和日本。这些国家的信用体系较为健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国外企业的信用记录较准确地预计企业违约风险的大小,这为承保时费率的厘定提供了保障。我国碳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内企业参与碳交易将不仅限于排放权的出售。而会涉及到排放权的买卖交易,届时我国的信用体系也将更加健全国内企业信用的评级有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国内企业参与碳交易的资料也有一定积累,保险公司对国内企业参与碳金融的信用风险也能够有比较科学的衡量。此时,保险公司也可考虑设计针对国内碳金融交易的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保证保险。
最后,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盈利性,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开展现有信用保险的盈利水平不高改善国内信用保险盈利状况的方式之一便是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寻找新的需求,碳金融交易相关的信用保险产品正是保险公司值得尝试的产品。
2.责任保险--针对特定责任风险,关注交易双方需求
碳排放配额制下,为限制各企业、部门的排放所采取的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制定、发布行业排污标准。超过标准的企业、部门将受到限期整改达标、罚款、停产等不同的处罚。承担减排责任的企业面临着超额排放的责任风险。而在碳金融交易中,通过签订带有罚则条款的项目合约,排放权卖方在到期没有达成减排额度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风险由排放权买方部分地转移到排放权卖方。针对排放权买卖双方面临的责任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开展相关责任保险,特别是针对排放权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
从需求看,碳排放权卖方企业可能会因为制度、环境等难以规避和控制的因素无法完成减排任务。具体分析致使卖方企业最终不能正常交付预定减排量的原因:从制度角度看,首先由于碳金融交易的双方大多来自不同国家各国法律、规则迥异,对于排放量的测量方式不一,对减排额的认定规则不同,对排放权买方国家制度理解的不完全可能导致卖方企业的“超额”赔偿责任;其次,国际碳金融市场总体来说发展历史较短《京都议定书》后的国际碳交易具体规范还是未知数。我国的碳金融更是刚刚起步,有关碳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还不够完善。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极易带来企业参与碳金融交易的责任风险,这种风险也被普遍认为是碳金融交易中最大的风险。从企业实际运行角度看,碳排放量的多少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林业减排措施效果受到森林所在自然环境很大的影响),此类不可抗因素的负面影响企业不能通过管理控制而消除却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另外,由于排放权卖方企业大多通过应用新设备和新生产方式来进行减排,此方式可能给企业带来
技术层面的风险。比如应用新技术时,虽预计能达到减排目标,可实际结果却低于预计水平减排目标不能实现。新技术的实际效果的不确定性也会给企业带来赔偿责任。同时,企业运作过程中,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是与碳排放量成正比的。若因为担心超过排放量限额而限制生产会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面临着难以规避且难以控制的风险,且出于利益目标企业总是希望在不超过排放上限的情况下尽可能高效地利用排放额度,因而购买针对超额排放的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是卖方企业以最低成本管理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好方式,排放权买方的责任风险与排放权卖方是相联系的正是因为排放权卖方未能完成减排任务排放权买方才需要承担超额排放的处罚,碳金融交易参与企业对于责任保险有很高的需求。
据易碳家了解到,从可行性角度看,碳金融交易中所涉及到的这种赔偿责任风险符合责任保险的开展的要求。首先,超额排放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说来对于排放权买方,其超额排放责任主要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排放权卖方,其责任风险主要为约定责任风险,属于对碳金融交易项目合约的违约责任,碳金融交易涉及到的责任风险属于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其次,基于碳金融交易的责任保险的创新实际上没有超出现有责任保险的范畴仅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超额排放责任风险和碳金融交易的买卖双方需求的考虑,虽然关于责任保险是否会消除制度约束的学术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正如周成建“责任保险有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责任保险有助于弥补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保险责任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发展”三方面的理论论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践都表明责任保险对于制度约束力的负面影响很小。只要能够采取适当的制度设计,基于碳金融交易的责任保险也应不会起到减少超额排放处罚制度约束力的负面作用碳金融责任保险理论上具有可行性,该保险创新值得我国的保险公司探索和尝试。
从盈利角度看,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虽然较快,但是除了机动车责任保险,他类别的责任保险市场份额较小,发展状况不理想,对比与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西方国家将责任保险视为保险业的第三阶段,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中占据很高的比重,我国的责任保险拥有很大的增长空间,相应的对于我国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盈利可能性,碳金融交易相关的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或许是我国保险公司盈利的一种新方式。
3.道德风险控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有着对碳金融相关保险产品较大的需求。但是,在碳金融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情况下,以及保险市场本身的特点约束下,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以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关于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提出如下建议:
(1)细化保单品种
基本财产保险种类通常都会有几种保单类型,如基本险、附加险和一切险。在设计碳金融保险产品时,也可以设计几种保障范围不同的保单。如超额排放罚则的责任保险基本险仅适用于由政策因素导致的超额排放罚则风险购买基本险后,可增加技术因素附加险以及客观环境因素附加险,投保人还可选择超额排放罚则的一切险,保障一切非故意因素引起的罚则风险,这样细化的设计一是能够更好地确定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类别,不同类型保单费率不一,投保最合适的类型对投保人也相对经济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逆向选择,面临不同风险的投保人选择不同类型的保单,可以避免高风险者驱逐低风险者的现象。
(2)设置免赔额或限定超出比例
为了控制逆向选择和防范道德风险,在设计责任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同时设置含有免赔额和不含免赔额的保单,并适用不同费率。根据保险实践,免赔机制的设置会大幅降低道德风险。另外,同时设置含免赔额和不含免赔额的保单保险公司可以防范逆向选择,类似的道理,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一个合理的超出比例,对该比例之内的超量排放引发的损失进行赔付,对超出比例的部分不予赔付。此举措类似于再保险的操作,可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也有助于将经济效益与减排目标结合起来。
(3)设置浮动费率
为了防范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企业碳排放历史记录设计浮动费率。对那些频繁超标排放的企业提高费率标准。更进一步,保险公司可以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比如前文所提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可以在最初制定费率时就参照项目评级,由保险公司承保风险。
如若采纳上述建议,保险公司还应注意把握执行力度。比如免赔额的比重,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因为保险公司为了防范经营风险而过度提高保费会使得碳金融参与企业购买保险产品的成本高于其自担风险的成本,从而丧失产品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