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什总统就任期间美国撤出了《京都议定书》,联邦政府目前也没有将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作为气候变化的污染物进行控制。为了弥补联邦政府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空白,美国不少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起来启动了区域性减排行动,州立法不断涌现,使得美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出现了几种机制:
俄勒冈州机制 1997年,俄勒冈州颁布立法《俄勒冈州标准》,这是美国第一个限制排放二氧化碳的
法规。《俄勒冈州标准》要求州内新建发电厂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要比最有效的联合循环式电厂的排量低17%,企业可以直接减排或从市场上购买碳抵扣。电厂也可以开发特别的碳抵扣项目,或为一个避免、隔离或抵消二氧化碳排放而设立的非赢利机构“气候信托基金会”提供捐款。
东北海岸十州模式 由美国东北海岸十个州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签署的《地区性温室气体立法提案(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二氧化
碳减排计划,是一个实现“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温室气体减排地域性协议,该计划已经于2009年1月实施。计划初期将关注那些发电量超过25兆瓦且燃料一半以上为化石燃料的发电厂。此提案还可能扩大到以项目为基础交易的其他温室气体
碳信用。这个提案设定了一个梯级模式,规定了在不同的碳价格时可使用灵活机制的程度,即碳信用价格越低,美国企业使用这些信用进行抵扣的数量就越严格。例如,当美国市场的碳信用低于7美元,那么允许使用这些信用额的数量不能超过必须减排量的3.3%,或者不超过其法定减排目标的一半,同时提供碳信用的项目必须在美国境内;当碳信用价格高过7美元,可以使用信用抵消的比例不高于5%;当碳信用价格高出10美元,可以使用的信用额最多为自身排放的10%,而且这些信用额既可以来自美国,也可来自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京都议定书》的
CDM。
加州模式 2006年8月3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了《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AB32法案),这是美国第一个覆盖了主要工业中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州级法令,包括对违规者的处罚。基于这个法令,加州成立了空气资源理事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CARB),以监督和管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和减排。CARB还被授权创建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制度来达到减排目标。加州允许CERs参加到它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当中。加利福尼亚州也是美国『西部区域气候行动计划(WRCAI)』的一员,此计划于2007年2月提出,还包括美国另外的5个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亚力桑那州和犹他州)和2个加拿大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曼尼托巴省)。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成立于2003年,是世界第一个和北美唯一的自愿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交易所采取的是成员制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模式。成员自愿加入和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减排
政策。与《京都议定书》一样,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着六种温室气体并折合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的单位。交易单位称『
碳金融工具(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s,CFI)』,代表100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所的CFIs可以是减排成员按照其排放基准线同交易所设定的减排目标而签发的『指标性碳信用额』,或是合格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抵扣性碳信用额』。这种市场的碳信用也经常被称作『经核查(或自愿)的减排』(Verified/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s,VERs)。市场也通常简称『碳抵消』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