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

2015-1-14 09:4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主要亮点?

  请介绍一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主要亮点?

  答:一是注重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极具侵益性,易对行政强制相对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以查封、扣押实施的全过程为基本顺序,将相关保障和救济按事前规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顺序贯穿其中。事前规制包括书面报批和集体审议决定、适用例外情形、禁止重复查封等制度,事中控制体现在严格执行程序、严格实施期限、明确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以及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前申请解除等制度设计,如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在3日内送达解除决定之前的立即通知要求即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因查封扣押对排污者造成损失的救济目的。事后救济包括在决定书中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些完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制度设计将有效防止查封、扣押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实际出发,突出可操作性。便于执行的规章才是好规章,作为一部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在内容上立足实际,坚持“不抵触、少转抄、可操作”的原则,着重考虑了规章的实用性。首先是少转抄,除对实施程序做了系统规定之外,未再对管辖原则、权利救济途径、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重复规定。其次是可操作,具体操作规定篇幅占全篇的70%以上,关于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执行、送达、解除通知等规定都非常具体,切实可行,细到封条张贴的具体部位都予以一一列出,易执行、能落实。第三是有创新,对上位法没有规定但实际又需要的,予以补充、完善和创新。如《行政强制法》并未明确是否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物,鉴于环境保护查封的设施、设备大多是不易移动的机械设备,若全部交环保部门保管,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难以操作,参照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的经验做法,《办法》规定了由排污者承担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设施、设备的义务,就是从实际出发做出的变通规定。第四是有规范,《办法》根据查封和扣押的内在属性,将适用情形进一步分列为“可以”和“应该”两类,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是紧扣公众的关注热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区域性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及身体健康。解决这一环境污染问题,除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外,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也是重要手段之一。《办法》将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列为应当立即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通过这一设置,利用查封、扣押的强制力来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力,从源头实行强制性控制。

  四是紧密结合环境执法实际。非法排放、倾倒污泥行为可以及时查封、扣押。我国现阶段污泥产生量与日俱增与污泥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处理手段严重落后形成尖锐矛盾,违法倾倒污泥事件一直频频上演。这类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已成为无法逃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通过技术开发和政策扶持,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之外,在环境监管方面加大对违法排放、倾倒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成为执法实际的迫切需要。《办法》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行为列为可以查封、扣押的情形,这也是顺应群众期盼,从执法实际需要出发做出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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