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的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绿色
电力证书与
节能降碳
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继《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后印发的又一关键性专项政策,对于我国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于油气企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有何影响和指导作用?《中国石油报》本期《政策跟踪》推出专题解读,敬请关注。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战略所 孙士昌 岳小文
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绿证与能耗双控、
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机制,并提出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等一系列举措。这将对油气企业完成能耗控制目标任务、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绿证申领与管理、拓展绿电绿证交易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明确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油气企业完成能耗控制目标任务提供了新路径
《通知》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部署,制定了较为清晰的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实施方案。
第一,明确可再生能源、核电等“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整体传递出弱化能源消耗总量考核、强化化石能源强度考核的信号,将进一步拓展用能空间,为企业在发展中实现碳
减排指明了方向。
第二,明确“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为油气企业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提供了新的路径。
第三,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即“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并明确“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既保证了节能目标的约束性,又增强了工作弹性,对油气企业能耗、绿证年度统计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结合新政策新变化,油气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能耗双控。要优化现行统计体系,围绕能耗双控测算边界的调整,完善企业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强化绿电绿证统计工作,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非化石能源消费量、绿证数量作为重要的统计指标,做好与能源消费统计的衔接。同时,需及时跟踪各省关于落实《通知》中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耗双控的配套政策,研究分析测算边界、测算方法、绿证抵消范围等,自下而上建立健全能耗双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传递出可再生能源消费将从“鼓励”逐步转向“强制”的信号
对油气企业用能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通知》提出要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对进一步完善绿证制度交易体系作出工作安排,同时对于高耗能企业、重点用能单位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提出明确要求。
在完善绿证制度交易体系方面,明确“到2024年6月底,全国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完成建档立卡,分布式项目建档立卡规模进一步提升”,相当于明确了存量项目可再生能源绿证全覆盖工作的时间节点。提出“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
市场”“各地区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向企业简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将有效缓解目前绿证惜售现象。
在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方面,“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意味着企业新上项目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将成为一项关键约束性指标,炼化等高耗能企业面临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的压力。“各地区要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进一步传递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将下沉至用能主体的强烈信号。多数省区市已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保障实施方案,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了不同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油气企业用能管理、落实可再生消纳责任权重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新要求新形势,油气企业获取和管理绿证绿电资源、应对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企业绿电绿证资源统筹管理,建立上下协同的“一盘棋”整体管理体系。
加快绿证申领核发,及时完成已并网项目绿证申领,对自消纳/分布式项目争取先行完成建档立卡。
提升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好年度用能预测,避免出现超出能源预算且无法买到绿证而被政府限制用能的情况。
提高新上项目和已投产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未来规划的新建项目应积极考虑可再生能源消费,以满足所在地方政府节能审查新要求,确保能够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同时,已投产项目应加快推进清洁替代,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超前谋划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应对策略。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下沉至企业后,结合年度能耗双控、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制定绿电绿证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多元化获取绿电绿证资源,做好绿证资源储备,以保障企业需求。
明确将加快推动绿证与碳排放管理的衔接
为油气企业统筹绿电绿证业务与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指明了道路
《通知》明确了绿证与碳排放核算、产品
碳足迹核算衔接的主要路径,将持续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首先,《通知》提出“健全绿色电力消费
认证和节能降
碳管理机制”“强化绿证在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应用。将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为统筹做好绿证和碳
排放权交易创造条件。未来绿电绿证交易规模将快速扩大,为油气企业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力业务、拓展绿电绿证交易业务、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了机遇。
其次,《通知》明确了加强绿证与碳核算
碳市场碳足迹等管理制度衔接,推动建立将绿证纳入地方、行业企业、公共机构、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目前,国家层面初步实现了证电合一的绿电与碳排放核算的衔接,生态环境部初步明确绿电在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
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的适用条件,对直供未并网和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碳排放量按零计算。地方政府层面,
北京、天津、上海等部分地区明确了市场主体购买使用的绿色电力不计入碳排放量核算。结合现有政策研判,未来绿证交易也将纳入碳排放核算管理,中远期“电—证—碳”市场衔接将对油气企业碳排放控制目标产生较大影响。
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油气企业需要拓展绿电绿证交易业务,并加大减排降碳力度。
加快自发自用绿电项目开发。充分利用自有配电网,积极扩大企业绿电开发利用规模,提高电气化率和自用电绿电比例。
积极探索绿电直供试点示范。积极与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等多方合作,探索油田内部、油田—炼化、油田—外部大用户等绿电专线直供示范。
盘活内部绿电绿证资产。优先保障内部年度考核需求,同时密切跟踪各省区市能耗双控目标及可再生能源强制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时对接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北京、广州及省级交易中心,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市场开拓,主动寻找用户,获取绿电绿证交易机会,拓展绿电绿证交易业务。
加快开展“电—证—碳”市场衔接研究。提前研究应对策略,加快“电—证—碳”复合型人才培养,做好人才储备。
“十四五”以来我国绿电绿证重要政策梳理
2021年8月28日
《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同意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并提出要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机制的衔接。
2022年1月18日
《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出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
2022年1月18日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
2022年1月30日
《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提出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
2022年2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
2022年6月1日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提出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
2022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电力用户持有的绿证作为核算基准。
2022年8月
《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鼓励各类用户自愿消费绿色电力,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高耗能企业、地方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担绿色电力消费社会责任。
2022年9月15日
《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
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绿证自愿认购的基础上,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
2023年2月18日
《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含有补贴项目、平价上网项目)将全部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2023年7月16日
《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权重完成情况以自身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为主要核算方式。
2023年7月25日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对绿证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明确鼓励绿色电力消费,引导全社会扩大绿色能源消费。
2023年9月7日
《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绿证管理和核发工作。
2023年9月15日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提出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消费绿电,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开展绿电交易、绿证交易。
2023年10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交易合同电量部分按照市场规则,明确合同要素并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
2023年10月14日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明确电力消费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对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零计算;对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2024年1月27日
《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明确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加快研究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功能边界和衔接机制;加强组织实施,逐步建立以绿证核算为基础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制度。
(技术支持:中国石油规划总院战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