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
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 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
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
市场调节配额。
》》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经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行业基准水平、
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
》》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
》》 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
》》 控排企业和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1个月内提交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要求提交配额。
》》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注销。企业年度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