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关于
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从项目产出时间方面调整
ccer准入
政策,规定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根据通知,试点企业在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时,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 且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上海试点的配额清缴。
在此之前,只有
北京和重庆试点在CCER产出时间方面做出了限定要求,上海是第三个,其产出时间门槛与北京试点一致。重庆则将门槛限定在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行的CCER项目。
目前对于计入期跨过时间门槛的CCER项目,其减排量获签发后,可从量上拆分交易,但尚无法从时间上拆分减排量,换言之,对于跨时间门槛的CCER项目,即便部分减排量产出与2013年1月1日之后,但整个项目减排量都将无缘上海、北京碳市。
现已获得减排量签发的26个项目中,有25个项目属于三类项目,减排量共计约1372万吨,上海碳市此举,使得三类项目CCER流通通道进一步收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