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
认证服务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成直接涉碳类和间接涉碳类相结合、国家统一推行与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
一、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
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以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为基础,认证类别包括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审定与核查。
1.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统一制定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识,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逐步开展产品
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
2.管理体系认证,用于证明组织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能力:(1)温室气体
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2)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3)具备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能力。
3.服务认证,用于证明组织提供的服务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能力:(1)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2)在提供服务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3)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
4.审定与核查
2023年10月1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将审定与
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
审定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审定,是指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核查,是指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业主编制的减排量核算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
2023年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国认监〔2024〕3号),实施规则明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依据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是指导特定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四项方法学,分别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
碳汇(
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环办气候函〔2023〕343号)。
2024年1月19日,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2024年第2号),在能源产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两个行业领域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工作,其中能源产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领域审批4家,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领域审批5家。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
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2024年4月2日,认监委发布通知,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国认监〔2024〕3号)。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
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
二、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
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是针对不同对象,对现有绿色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制度的科学组合、综合运用。
三、相关术语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也称温室效应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包括如下: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₆)。
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PCF),是指沿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从原材料的开采、制造、
运输、分销、使用到最终废弃阶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各类社会主体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要求,自主自愿开发风电、光热、碳汇、甲烷利用等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清除的降碳增汇项目,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拟开发的减排项目进行审定、对经审定且已稳定运行的减排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查(详见项目审定与登记流程、减排量核查与登记流程),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申请完成登记,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计。